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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疾管署] 2025.09.23 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實務解析說明會_簡報資料

    01

    25 Sep 2025

    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實務解析說明會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稱「傳防法」) 第4條第4項規定,感染性生物材料是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公司及機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傳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辦理,必須事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以下稱疾管署) 之「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規定受理範圍與相關申請程序,如違反「傳防法」之相關規定得處罰鍰,同時違規輸出入之品項,將依查獲時機及對公眾安全影響程度,要求銷毀、退運或補行程序。

    為落實我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政策及規定,提升生技醫藥公司、研究機構及一般民眾對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相關法規的瞭解,減少違規情形發生,疾管署於本 (114) 年委託TRPMA辦理「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政策推動計畫」,並於9月23日 (星期二) 下午舉辦「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實務解析說明會」,由疾管署長官演講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以實例詳細說明感染性生物材料簽審通關系統申請案件常見問題,加深機構公司及民眾對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程序的認知,及其重要性,以降低因不諳法規及適用範圍而觸法之風險。
  • [疾管署] 2024.08.21 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說明會_簡報資料

    02

  • [經濟部] 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

    03

    29 Jun 2023

    發文字號:經智字第11252000123號
    主旨:「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業經本部會銜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以經智字第11252000120號、衛授食字第1121405209號、農科字第112005275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 [指揮中心] 回復將臨床試驗人員納入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

    04

    28 Jul 2021

    發文單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100031549號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將臨床試驗第一線從業人員納入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案,復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