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則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製藥業、生物科技產業、醫療機構及學術研究相關之人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會員(會員代表)之義務如下:
繳納會費。
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年度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團體會員每一名額,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若一團體會員之會員名額超過四名(含四名),則會費以九折計算。
非全年度之會員申請,由理監事會議決議。